酒驾醉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直以来,此类违法行为都是石家庄市公安交管部门常态化打击的重点,特别是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石家庄市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全区域全时段持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降低酒驾醉驾发生率、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肆意酒驾醉驾,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
为推动巩固“酒后拒驾”意识,预防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现公布十起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法院判决不思悔改 践踏法律再次受刑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秦某,男,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2019年8月1日秦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然而仅仅时隔21天,8月22日21时30分许,秦某驾驶冀A926**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乐市新华路与礼堂街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6.6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刘某宾,男,邢台市临城县人。2016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邢台市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刘某宾饮酒后驾驶冀E20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红旗大街与南三环口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宾的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5.7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秦某、刘某宾在缓刑期间且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无视法律和他人安全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受到刑事处罚,纯属咎由自取,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酒驾事故 惨不忍睹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翟某勃,男,石家庄市无极县人。2021年2月21日23时45分许,翟某勃驾驶冀A721**小型轿车沿果王线齐洽到郭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燃气公司门前时撞上路边大树发生交通事故,冀A721**小型轿车起火,造成翟某勃死亡,车辆几近报废。
经报案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查询结果、现场监控、酒精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翟某勃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这是导致交通事故和惨重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卜某鹏,男,石家庄市无极县人。2020年10月15日22时50分许,卜某鹏驾驶冀AC50**小型轿车沿无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庄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魏某伟驾驶冀A725**(冀AGE**挂) 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卜某鹏及冀AC50**小型轿车乘车人马某、王某受伤入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卜某鹏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例五:犯罪嫌疑人李某考,男,石家庄赞皇县人。2020年7月5日22时20分许,李某考驾驶鲁D536**小客车沿0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孙庄村路段时,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该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考血液中乙醇含量188.7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调查取证,李某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例六:犯罪嫌疑人张某壮,男,河北石家庄人。2020年6月29日13时07分左右,张某壮醉酒后驾驶冀A216**号小型客车沿祁连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车辆突然驶入对向车道,与任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在发生事故后张某壮并未停车保护现场,而是继续驾车驶至珠江大道与祁连街交口处才停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严重。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安全意识淡漠 危险时时存在
案例七:犯罪嫌疑人袁某,男,石家庄市赵县人。袁某于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冀A360**号绿色轻型厢式货车,沿和平路行驶,途经西三环主路、南三环主路等多条快速路,在南三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袁某所行驶的道路均为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均较快,且驾驶的车辆为货车,极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袁某被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八:犯罪嫌疑人张某博,男,河北三河市人。2020年11月1日4时许,张某博醉酒驾驶冀A7R5**小型轿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交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注意力分散,致使其所驾驶车辆溜车撞上了前方车辆,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1.6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九:犯罪嫌疑人李某宾,男,石家庄市高邑县人。2014年4月30日李某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10日,因酒驾被高邑县交警大队处以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9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李某宾饮酒后驾驶冀ALU1**号机动车行驶至高邑县刘秀路与工农街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当场查获,李某宾拒不配合呼气检测,民警带其强制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1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李某宾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十:犯罪嫌疑人王某辉,男,石家庄市长安区人。2019年12月07日21时30分许,王某辉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冀AA78**的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经过北二环辅路和桃园桥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警务站抽血进行检验,当准备对其进行抽血时,王某辉以上厕所为由趁民警不备逃跑,后被民警擒获。民警强制对其进行抽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王某辉血样中乙醇含量104.96mg/100ml。
王某辉因涉嫌危险驾驶已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上真实案例时刻警醒广大驾驶人:酒驾、醉驾不仅对驾驶人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危害,更会危及他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广大驾驶人更要算好一笔“责任账、经济账、家庭账”,养成安全文明的驾驶习惯,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酒驾醉驾行为。石家庄公安交警号召大家人人争当“拒绝酒驾,安全出行”的号召者、践行者、劝导者、示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