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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垃圾分类5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21-04-29 浏览

近年来,石家庄市坚持政府推动、市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近日,石家庄市城管局就《条例》相关条款及后续执行等进行详细解读。

●四分类表述更具体 便于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按照四分法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条例》明确的生活垃圾四大类,表述得更加具体,便于市民和单位分类。

“我们在家至少需要准备两类垃圾桶,一类专门盛放厨余垃圾,它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比如菜叶、果皮、剩饭类;另一类盛放其他垃圾,比如用过的纸巾、面膜、尘土等。”石家庄市垃圾分类办公室综合组组长张晓丹介绍说,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则是对人体或生态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物质,包括灯管、充电电池类。

在责任主体的明确方面,《条例》里规定得更加具体,权责更加明确。确立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都要承担起责任,包括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引导、设置和维护垃圾投放设施、监督纠正不当行为等。

●单位违规 最高可罚50万元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前端分类投放、收集、运转、末端处置等系列环节。

《条例》明确,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设定明确处罚标准,同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要结合实际出发,有些县(市、区)财政较薄弱,很难达到要求,石家庄市将通过运用奖励等方式补齐短板。截至目前,石家庄市基本能够达到分类运输要求。

针对相关单位未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规 并非一次投放不对就罚
针对居民个人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容器的,例如将厨余垃圾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中、乱倒可回收大件垃圾等行为,《条例》明确将给予100元以下罚款。但是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条例》实施初期肯定会有难度。从其他先行开展这项工作的城市来看,在生活垃圾开展初期,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此,《条例》在设计上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有效的区分。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较轻,立法本意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对单位处罚额度较大,强化单位作为责任人的管理责任。”石家庄市城管局法规处处长陈明分析说。

这样区别对待将更有利于《条例》贯彻执行。从法条表述上来看,责令改正是执法中的必经环节,如果改正了,就不再处罚了。这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来说更为合适,只有全社会广泛动员,积极参与,自觉遵守,石家庄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才会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撤桶”战术强化督促 垃圾分类宣传深入推进

“目前,石市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已经初步养成,但在具体分类上,可能还做不到非常细致,这对下一步《条例》执行可能会有一点影响。所以我们积极探索‘定时定点’投放的制度。撤桶并点就是定点投放的一种形式。”石家庄市垃圾分类办公室专班负责人李贺介绍说。

根据小区居住户数,集中建立投放点,一方面,方便管理员清洁卫生,另一方面,分类指导员也能在投放点给居民提供更细致的指导,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一系列环节都将有迹可循。

“撤桶并点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帮助大家养成分类习惯。”石家庄市城管局三级调研员、市垃圾分类办公室副主任孙魁全表示,《条例》实施之后,为进一步提高分类的准确性、投放的便利性和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强化投放主体责任,让垃圾分类持续引领低碳生活新时尚。

同时,石家庄市垃圾分类办公室还将邀请相关专家、工作人员深入街道、社区,向居民开展讲堂、培训,普及《条例》内容,做好引导规范,确保《条例》实施家喻户晓,减少执法频率